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

admin2022-08-02  48

问题 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选项

答案 C

解析 。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还没开始就无所谓第三人,诉讼终结后再有纠纷就是另外的诉讼了,也就不可能有第三人一说。所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起止时间应当是从被告应诉答辩诉讼开始到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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