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无权处分人乐美公司的出租行为已得到甲的追认。
2.有效。丁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有效。
3.在两份协议均有效,且乙、丁均要求履行租赁合同时,只有丁能够取得实际的租赁权,因为丁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乙不能取得对该房屋的租赁权,但可以依法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4.可以。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房屋租赁权不得对抗房屋租赁前已经设立并依法登记的抵押权。
5.不能。丁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
6.维修费用由甲负担,如因维修影响丁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装修费用由丁自行负担,且甲可以要求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7.可以。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对于本案的解题思路,首先要明确一点: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权利实现上,不论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均可以得到同等受偿;同时,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每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明确了这点,一房多租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就不难判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