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由黄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黄某与张某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还未交付,出卖人黄某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
2.肖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叶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张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使债务消除,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
3.窗户脱落损失应当由肖某承担,瓷砖脱落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肖某在台风天开窗户有过错,应当承担该损失。瓷砖脱落属于意外风险,应当由所有权人(张某)承担。
4.不可以。廖某没有如期支付价款,属于违约。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廖某不得主张由张某承担损失,从而减少价款。
5.有效。
6.可以。国家调整政策导致王某不能履行合同,王某依情势变更相关规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在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都是“交付主义”,即交付前由卖主承担,交付后由买主承担。一般动产的交付以转移占有即完成交付,房屋等不动产则是以变更登记为交付的完成要件;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交易中,如租赁、质押、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则遵循“所有权主义”,即谁所有谁承担风险。另外,违约情况下的风险承担也是比较特殊,需要重点记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