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贷款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2.乙丙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乙丙分别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未作约定的,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借款总额为48万元。甲应返还4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数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4.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和丁可以申请将该厂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厂房一并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中,工商银行只能就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优先受偿;丁可以就厂房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工商银行后有剩余的,丁可主张优先受偿。
5.动产的浮动抵押。约定到期不能偿还归银行处置为流押条款,无效。
6.修理厂只有权留置一台机器。动产留置的价值应与债权数额相当。
7.不正确。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经过2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原则是民法中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理解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基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而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经过法定或约定的不少于2个月的履行期的知识点往往为考生所忽略,复习的过程中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