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贷款诈骗案 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

免费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P>甲公司贷款诈骗案</P><P>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 0年6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李某指使主管人员王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的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8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经查证以上揭发属实。</P><P>【问题】</P><P>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P><P>2.对于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P><P>3.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P><P>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P><P>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P><P>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P>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王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王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


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6.郑某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数罪并罚。郑某帮助甲公司转移合同诈骗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郑某帮助丙公司转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删除,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属于多个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金融诈骗罪中,司法考试常常会考查犯罪主体的问题,现作一个小结。在金融诈骗罪中,只有由自然人担任主体的有: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也就是说,单位不构成以上几种犯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要注意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对此种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属重大立功。本案中对司法解释排除单位犯罪的四种情形也应加以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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