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王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王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
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6.郑某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数罪并罚。郑某帮助甲公司转移合同诈骗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郑某帮助丙公司转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删除,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属于多个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金融诈骗罪中,司法考试常常会考查犯罪主体的问题,现作一个小结。在金融诈骗罪中,只有由自然人担任主体的有: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也就是说,单位不构成以上几种犯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要注意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对此种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属重大立功。本案中对司法解释排除单位犯罪的四种情形也应加以识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