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和C无权反对A以自己的共有份额进行抵押。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其共有份额。
2.D能够获得合同的实际履行。因为D和E均未获得标的物的交付,而D先进行了价款的交付。
3.A不能以B、C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合同无效。因为经过占2/3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便可以处分共有财产,B、C不是无权处分。
4.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5.B可以主张关于“若B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8%,则开发商可以要求B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约定无效。
6.法院会判决B享有房屋所有权,对于B、F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B对F进行补偿。
7.政府应当依法给予B、F拆迁补偿,还应当保障B、F的居住条件。
明确按份共有人对其共有份额是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依法进行处分的,但对于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则需要经过份额占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区分情形分别处理;掌握无权代理的基本制度;掌握《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应当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