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继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形:
(1)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
(2)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做否认表示的,该承认无效。
(3)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并不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
(4)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该承认无效。
3.王鹏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主审法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4.法院不应当中止审理,而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因为需要调取新证据属于延期审理的法定理由。
5.王鹏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大通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6.法律效果有两种:第一,如果大通公司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第二,如果大通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王鹏是受欺诈、胁迫签订该协议的,根据王鹏的申请,法院应当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如果大通公司已经部分履行的,应予以扣除。
本案诉讼代理人自认制度属于难点,需先分两种情形——当事人是否在场,然后再根据诉讼代理人的类型进行分析。建议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解答此类题型,以免遗漏相关采分点。同时本题考查执行制度的方式相当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解题时应抓住题眼,而后精准破题。对答辩、回避和延期审理则是通常的考查方式,仅需准确记忆相关法条即可。从2013年、2014年的民事诉讼法案例题来看,虽仍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和难点,但其设问方式极其巧妙,这需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加强锻炼,并对相关知识点深入理解,构建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