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对马某的判决不正确。因为马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陆某构成累犯。因为陆某于2008年3月假释期满,在盗窃罪假释期满后5年内即2009年6月犯抢劫罪,两次均为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3.陆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李某的死缓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4.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李某对吴某的第一次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不应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5.李某对吴某的第二次伤害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此时死刑缓.期二年的缓刑期满,不应当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6.对李某两次伤害吴某的行为,第一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次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先裁定将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然后将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7.吴某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杨某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此题要求熟悉并掌握死缓制度,死缓适用条件,死缓执行的判决及其核准,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的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