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贾某生产台灯的行为是个人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
2.贾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贾某虚假广告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此外,贾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3.乔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专用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巨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鉴于其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其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
4.刘某构成乔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但刘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
5.丁某构成侵占罪,但并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现今随着社会商业的进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数量明显增加,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中不应只关注那些传统的重点罪名,而是应当对于整个刑法分则罪名有个宏观的把握,了解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这样备考可避免因考查空白知识点而大量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