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死刑判决宣告后3日就报请复核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复核。
(2)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宣告3日后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在经过核准之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执行。
2.(1)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是错误的。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同意判处死刑是错误的。应该用裁定。
3.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4.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谭某的会见申请。
5.(1)接到执行死刑命令的第15日才执行是错误的。应当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执行。
(2)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应由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6.原审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考生要注意将25 1条规定的“停止执行”与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暂停执行”区别开来。主要表现在:第一,停止的原因不同。前者停止的原因是三种法定情形,只要有证据证明具备其中之一者,则应当停止执行;后者停止执行的原因则是,只要认为可能有错误,就应停止执行,究竟有无错误,可在停止执行后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第二,停止的时间和场合不同。前者是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在羁押场所发现的;后者则是在交付执行后、实施执行前,在刑场或羁押场所发现的。第三,决定停止执行的主体不同,有权决定“停止执行”的是原审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暂停执行”的是临场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