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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
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
练习题库
2022-08-02
32
问题
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选项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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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选项 A 正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本题中,就李立与陈山的财产权属争议,案外人王强主张该财产的部分请求权,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项 B 错误。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要求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本题中,王强仅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显然与李立或陈山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同。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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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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