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和公司可以分别以A公司或者B公司为被申请人,也可以以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2.碧海公司不能申请参加人和公司和天时公司的仲裁程序。因为人和公司和天时公司之间的仲裁是根据两者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的,而碧海公司不是该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对碧海公司无效。同样,碧海公司也无权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因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3.仲裁庭作出的不予回避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天时公司提出回避的申请事由,不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仲裁庭应当不予支持。天时公司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如果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4.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确认其是否有权对此纠纷继续进行审理。如果无权继续审理该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5.人和公司可以根据其与天时公司签订的原仲裁条款重新申请仲裁。
6.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先予受理,然后再裁定中止执行。
7.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以下情形下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是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8.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庭应当将其提交天时公司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保全的申请,仲裁庭应当将其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仲裁协议除了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外,还要约定明确,以避免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选择上的争议。仲裁协议所具有的相对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决定了其对于作为非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任何第三人均不产生拘束力,而且基础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都不能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二,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后,无须在仲裁庭主持下即可自行达成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这点与诉讼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