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例文】
“全民法官”的出现,一方面是网络时代舆论监督力度加大的表现,但是,另一方面不可否认,这样的行为也对司法独立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如果习水检察院在事实没有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就轻易起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正是其移送上级检察院的理由),舆论代表的民意也可能不会激愤到“不以强奸幼女罪下判就是包庇和放纵”;如果杭州公安交管部门不是仅凭当事人的供词就认定“70迈”,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争论也许不会那么引人关注。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而非“任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该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在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
当然,司法独立并不是不要监督。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还要接受监督领导。不仅要接受人大的监督,还要接受党的领导。司法权威的树立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也需要全社会来共同维护。如果社会认为司法没有什么权威,想损害就损害,那么,受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权威,还包括法治的社会基础,最终受害者肯定是社会大众。司法需要监督,因为只有加强监督,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司法只有公正才能保证权威;但同样,确保审判独立也是维护司法权威最起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