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牛某于201 1年10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的法定期限。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牛某对公安局实施的留置盘问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会受理。但牛某对公安局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法院可以在庭前组织牛某和县公安局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4.法院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这位证人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法获取证人证言。
5.法院不能依县公安局的申请为其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6.法院对于留置盘问和强制其到法制学校学习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赔偿应予以支持,对监视居住期间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因限制自由造成牛某精神损害的,可以判决县公安局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牛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7.县公安局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当暂停被申请回避人员参与的本案工作;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里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度要求达到:原告自己不能自由地到司法机关行使自己的起诉权。二是仅指被限制的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仅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不是中断。三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的地方,行政诉讼中只有原告和第三人有权申请调取证据,被告无权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四是刑事司法行为的赔偿程序问题。因刑事司法行为受到侵害是不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而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走司法赔偿的程序。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只对违法采取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司法行为才予以赔偿,由于监视居住只是限制了嫌疑人的部分人身自由,国家一般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