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

资格题库2022-08-02  29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选项

答案 B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该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B和C是正确的,当选。该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由此,D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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