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
2.本案中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严甲起诉的虐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但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案例中无法判断案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审理方式不合法。
5.法院不应取消严乙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是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不能省略。
6.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严乙的告诉,严甲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次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权人而没有告诉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