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晓晓和王小淘是两个已满8周岁的孩子,张晓晓的父亲叫张大明,母亲叫李

练习题库2022-08-02  121

问题 【案情】张晓晓和王小淘是两个已满8周岁的孩子,张晓晓的父亲叫张大明,母亲叫李小丽,二人已离婚,张晓晓由张大明抚养;王小淘的爸爸叫王旭龙,母亲叫张水悦,是张大明的妹妹。一日两家聚会,两个孩子要出去玩,张大明提醒张晓晓说:“不要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那是犯罪。”孩子们就上了楼顶,看到有两个灭火器放在地上,是物业没有收好。两个孩子想把灭火器归位,但是因为个子矮没有放上去,就生气地想把灭火器扔到楼下去,两人一人扔了一个,因为怕砸到人,还特意贴着墙扔了下去。郝源和客户约在102茶餐厅的包间见面,签订一个100万的合同。他先到了茶餐厅,客户还没来,他发现餐厅是通过二维码付费,因为经济紧张,他就把二维码换了自己的收款码,之后因为时间还早,出门溜达。到了张家所处的小区,郝源对门口的保安说自己是业主忘记带门禁卡,保安因为忙就放他进去了。物业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应对进出小区的人进行查验保障安全。进入小区后,因为有人在便道上晒陈皮,郝源就离开了便道,又因为有一户人家空调滴水,他只能贴墙前行。刚好此时灭火器掉下,吓得他摔倒,摔断了腿。后无法查明是哪个孩子扔下的灭火器令其受伤。送到医院后,客户因为等不到他,生气地离开了餐厅,合同泡汤。郝源向物业公司起诉两个孩子和他们的监护人要求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受伤期间张大明带张晓晓去医院看望,顺便给晓晓验了个血,发现晓晓是A型血,而张大明和李小丽都是O型血。张大明去质问李小丽,此时李小丽因吸毒被收监,并拒绝说出张晓晓生父。张大明又去找李小丽的父母,发现他们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张晓晓。法院一审判决两个孩子和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作出后,张水悦领取自己判决书的时候,也代王旭龙签字领取了判决书。上诉期满,各方均未上诉。又过了一阵子,王旭龙提出上诉请求,说自己在上诉期间后才收到判决书,期间一直在和张水悦争执责任问题。事实是张水悦确实是在上诉期满后才把判决书交给王旭龙。后张水悦和郝源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支付10万元来免除赔礼道歉。但是过了约定的期限张水悦并没有向郝源的账号内打款。郝源因此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准许恢复。一周后,张水悦把10万元打入了郝源账号,郝源也未予退还。但是郝源认为张水悦已经违反了和解协议,坚决主张继续执行赔偿道歉。后102茶餐厅月末对账,发现了二维码被替换的情况,此时郝源手机上已经收到了顾客支付的餐费10万多元。【问题】1、除了孩子的监护人,还有其他哪些民事主体可能对郝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102餐厅对郝源换二维码的行为有哪些请求权?3、晓晓监护人如何确定?4、郝源没能缔约合同损失的100万能不能向侵权责任人主张?5、物业对业主都构成哪些违约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后果?6、被侵权人将张晓晓和王小淘列为被告,结合民法典1188条和民诉解释67条,分析是否成为适格被告?7、王旭龙上诉法院能否支持?8、无法查明是哪个小朋友扔的灭火器,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9、执行法院是否应支持郝源赔礼道歉的要求?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郝源受损害;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郝源对于其损害发生有过错, 可以减少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
2、茶餐厅对郝源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郝源更换二维码对茶餐厅构成侵权,茶餐厅可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郝源没有法律依据获得收益,同时茶餐厅遭受了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茶餐厅可以对郝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第一,张大民不是张晓晓的亲生父亲,没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第二,张晓晓的生母被监管,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第三,张晓晓的外祖父母没有生活来源,无监护能力。因此,根据《民法典》第31条,应由张晓晓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不能。郝源未能缔约合同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本身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侵权人也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缔约过失责任,所以损失不能找侵权人赔偿。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00条
5、不是本小区的业主不能进入本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承担违约责任;灭火器用完后没有放回原位,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业务,对造成郝源受伤的结果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6、可以作为适格的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两小孩造成他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提起诉讼的,小孩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7、不支持。民诉法规定成年同住家属可以代为签收诉讼文书,张水悦代王旭龙签收并不违反程序,不构成顺延期限的正当事由,故法院不应支持。
8、共同危险行为,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被告需证明具体加害人是谁。
9、不能执行。一旦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包括迟延履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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