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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真题)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
(2016年真题)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
考试题库
2022-08-02
52
问题
(2016年真题)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选项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周某与吴某约定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以周某仍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周某在电脑修好之后将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属于有权处分,所以王某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所以,A项正确。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表明其支付的价款已经达到80%,故周某不得行使取回权。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吴某未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所以,周某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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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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