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 24000 ㎡,基础为筏板式基础,上部结构为现

admin2022-08-02  14

问题 背景资料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 24000 ㎡,基础为筏板式基础,上部结构为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下 2 层,地上 15 层。基础埋深 8.4m,地下水位-2.6m,现场地坪标高-0.8m。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一:基坑按施工方案直接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发现有部分软弱下卧层,于是施工单位针对此问题制定了处理方案并进行了处理。事件二:软弱下卧层处理完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基坑进行了验槽。事件三:室内卫生间聚氨酯防水涂料施工完毕后,从下午 3:00 开始进行蓄水检验,次日上午 6:30,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提出异议,不予验收。【问题】1.本工程基坑施工方案是否需要专家论证?说明理由。2.事件一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分别说明正确做法。3.事件二中,工程验槽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事件三中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 本工程基坑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
理出:本工程基坑深度为“8.4m-0.8m+垫层厚度”,约 7.8m,超过了 5m。根据规定,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故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2.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不妥之一:基坑直接开挖至设计标高。
正确做法:基坑采用机械开挖,挖至基底和边坡设计标高尺寸时,应预留 200~300mm 厚度的土方进行人工清槽、修坡,避免超挖、扰动基土层。
不妥之二:施工单位直接对软弱下卧层进行处理不妥。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一起确定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3.不妥。
理由:规范规定基坑验槽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槽,检查基槽尺寸、标高、地基上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是否相符,有无破坏原状土的结构或发生较大的扰动现象,并作好基坑验槽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
4.正确。蓄水试验应达到 24h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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