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又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此情形属于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7天。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