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罗贡机械加工部与方圆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罗贡加

考试题库2022-08-02  67

问题 案情:2013年,罗贡机械加工部与方圆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罗贡加工部按照图纸为方圆公司生产UV线设备机加工零件100件,价款30000元。2014年3月1日罗贡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方圆公司。加工部到方圆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吉祥设备公司在与方圆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用途为加工费的支票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另查明,方圆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吉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吉祥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方圆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圆公司与吉祥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问题:(1)罗贡加工部认为,加工部按照约定将定作物交付给方圆公司后,合法取得了吉祥公司为方圆公司代付加工费而签发的有效票据,且已给付对价,依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吉祥公司理应按照票面文义所载向加工部承担票据责任。罗贡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什么?(2)吉祥公司认为,吉祥与罗贡并无业务关系,加丁费应由方圆公司支付,吉祥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吉祥不承担责任。吉祥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罗贡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符合票据法原理。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和法律依据可知,罗贡公司已经完成了加工任务,即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应当依法获得报酬30000元,后来在追讨报酬的过程中,吉祥公司自愿开具票据的行为应为主动代偿行为。虽然吉祥公司与罗贡公司之间并无基础法律关系,但是吉祥公司开具受票人为罗贡公司的票据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建立了票据法律关系,在票据有效的前提下,依据票据的无因性规则,该出票行为即在吉祥公司和罗贡公司之间建立了票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2)吉祥公司主张,吉祥与罗贡并无业务关系,加工费应由方圆公司支付,吉祥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吉祥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理由如下: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现罗贡持有吉祥公司合法开具的票据,即有权依据票面文义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至于吉祥公司内部的情形如何,与有效成立的票据和票据法律关系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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