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拥有某土地的使用权。2012年李某与甲县招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经甲

练习题库2022-08-02  156

问题 【案情】刘某拥有某土地的使用权。2012年李某与甲县招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经甲县招商局撮合,刘某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李某根据合同约定成立了丰胜公司,并向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此时土地因区划变更而被划到了丙市,土地使用权变更被冻结。后丰胜公司又向丙市自然资源区申请了两次,均被甲县自然资源局以未见到档案材料为由拒绝。2017年丙市自然资源局以土地撂荒了两年为由,拟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并提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后丙市自然资源局向刘某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丰胜公司以丙市自然资源局和两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土地的情形与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问题】1、丰胜公司是不是适格原告,为什么?2、谁是适格被告,为什么?3、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并送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什么性质的行为?4、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法院应该怎么分配??赔偿数额如何确定?5、列甲县招商局为第三人,其具有什么诉讼权利?通知后不参加庭审,有什么影响?6、二审中发现,一审判决遗漏了财物赔偿部分,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是适格原告。是否与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原告主体资格的实质标准。李某从刘某处合法受让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后成立丰胜公司对案涉土地进行经营化管理,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影响到了李某和丰胜公司的利益,故丰胜公司为适格原告。
2、丙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着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利用土地,丙市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行为属于减损李某权益的行为,因此属于行政处罚。
4、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提供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应就其受到的损失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应证明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
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涉案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开荒情况,实际投入资金等综合评定。
5、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举证质证、提出自己的请求、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6、根据行政诉讼解释109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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