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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一台电脑出租给丙,租期于2016年7月1日届满。2016年5月1日,甲、乙
甲将其一台电脑出租给丙,租期于2016年7月1日届满。2016年5月1日,甲、乙
资格题库
2022-08-02
34
问题
甲将其一台电脑出租给丙,租期于2016年7月1日届满。2016年5月1日,甲、乙约定:"甲将出租给丙的电脑出卖给乙,乙自该日起取得所有权,甲将其于租期届满时对丙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以代交付。"因甲的疏忽,丙仅于2016年8月1日才收到甲发出的(已将电脑出卖给乙的)通知。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2016年5月1日,乙已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B.2016年8月1日,乙才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C.2016年7月1日,乙有权就该电脑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D.2016年8月1日,乙有权就该电脑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选项
A.2016年5月1日,乙已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2016年8月1日,乙才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2016年7月1日,乙有权就该电脑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D.2016年8月1日,乙有权就该电脑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
AD
解析
①2016年5月1日,甲将其电脑出卖给乙,并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根据通说观点,指示交付完成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乙于指示交付完成时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同时,根据通说观点,以指示交付方式发生的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在让与人通知动产的直接占有人之前,该物权变动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人不发生效力。所以,乙虽于2016年5月1日即通过指示交付方式取得电脑所有权,但在让与人甲通知直接占有人丙之前,乙已经通过指示交付方式取得的电脑所有权对直接占有人丙不发生效力。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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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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