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乙公司不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因为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期间(1 1月),故乙公司可以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法》第1 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应在20 1 3年1 1月交货,乙于1 1月10日交货符合合同的约定。
2.应按照每件100元定价,因为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 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 00元。《合同法》第1 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适用违约金罚则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法》第1 1 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适用违约金罚责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第1 1 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将货物交于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于买受人甲公司。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乙公司将货物交手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于买受人甲公司。
5.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第1 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