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子电器销售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电脑元器件1

题库2022-08-02  66

问题 甲电子电器销售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电脑元器件1万件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 只写了“待定” 二字,交货时间为2011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11月10日,乙公司把1万件电脑元器件装车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甲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单后吃了一惊,没想到所有订货一次就全部送来了。由于公司仓库无法容纳全部提货,便四处借仓库存放。后来,甲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太好,但当时认为是紧俏商品一定能卖出去,就未索要产品合格证。但后来该批货物很难卖出去。此时,乙公司又来电,要求按11月10日的市场价结算。甲公司遂于12 月15日以产品没有合格证、质量低劣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由乙公司承担存放这批货物的仓储保管费。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 诉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乙公司是否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为什么?2.这批货物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4.设甲乙订立合同后,乙代办托运。火车行驶途中,山洪暴发,火车出轨,电脑元器件受损,该损失由谁承担?5.设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电告乙公司其拒收该批货物,不久,电脑元器件因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被烧毁三分之一,该损失由谁承担?6.设甲乙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提供了电脑元器件的样品,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未发现该样品有瑕疵。后货物运达后,甲发现该批货物电脑元器件的缺陷,但送达的货物和样品质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选项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不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因为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期间(11月),故乙公司可以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
2.应按照每件100元定价,因为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 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00元。
3.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适用违约金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约定。
4.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将货物交于承运人,货物视为已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5.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6.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讲解:
1.《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应在2011年11月交货,乙于11月10日交货符合合同的约定。 .
2.《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注意本题中,双方对“待定”的确定。一开始确实是“待定”,但后来通过甲乙双方的行为予以确定。
3.《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适用违约金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第113条 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甲公司违约,乙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5.《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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