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尽 “担

练习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尽 “担保人”,李某在“担保人”下签名。借款期限届至,王某未还款。刘某于2012年8月1日分别向王某要求还款,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无力还款为由拒还,李某以自并非保证人为由予以拒绝。2014年8月7日,刘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还款和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C.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间已过D.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选项

答案 BCD

解析 B、C、D
考点:保证责任
讲解:《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在借条背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以此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担保法》 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 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刘某在法定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不免责。因刘某在2005年8月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现刘某于2007年8月7日主张保证责任,未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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