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
2.有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比例作出特别规定。
3.李某可以召开股东会,因为李某享有星辉公司45%的股东表决权并且李某是公司监事,依公司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王某拒绝召开的情况下,可自行召集。但其通过的决议无效。因为依星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4.应当支持李某解散公司的请求。因为星辉公司两股东相持,公司经营已陷入僵局,并且已无股权转让等其他救济方式。
5.不予受理。因为公司资不抵债不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的事由,股东不具有行权基础。
6.王某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依法公司股东对未能清算负有过错,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应当注意归纳总结公司法中有哪些允许公司章程自治的规定,如表决权的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对于陷入僵局公司的解散问题,应当全面深刻理解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行使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