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 4人合伙开了一家新愿零售商店,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各出

最全题库2022-08-02  60

问题 甲、乙、丙、丁 4人合伙开了一家新愿零售商店,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各出资3万元。4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内容较简单,只约定由甲担任合伙执行人,合伙的收益和债务由4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协议未约定合伙的表决程序、合伙期限等其他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伙事项中,哪些需要4人的一致同意?( )A.甲提出自己妻子开的酒厂所生产的酒质优价廉,商店可以批发一批进行销售B.乙提出将商店的名字改为心远零售商店C.丙提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以担保自己的某项债务的履行D.丁提出退伙

选项

答案 ABC

解析 A、B、C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出质以及退伙
讲解:本题考点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出质以及退伙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知识点。从案情来分析,本题中的合伙应当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对上述事项均进行详细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提出合伙商店可以从其妻处购买酒,实质上是在提议合伙企业与自己进行交易,因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B项应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C项也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商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B、C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751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