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区工商局提出;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三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李某最迟可以在201 1年1 1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自李某知道侵权事由的2009年2月27日起算,至201 1年1 1月27日止。
4.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李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李某应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
6.至2010年5月1日复议期限已过期,但复议机关仍未作出答复属于不作为,李某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