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设立。因为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A公司和B厂未就房屋抵押进行登记。
2.构成违约。因为其行为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在A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时候,B厂应当恢复履行其合同义务。而B厂直到起诉时仍未履行合同,应当认定为违约。
3.有权。因为A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B厂的要求。
4.有权,且要赔偿C公司因此多支出的3000元。因为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有权要求承运人中途变更到达地,但同时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5.构成非债清偿,B厂对C公司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6.法院应当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因为B厂向C公司支付的5万元不构成清偿,而7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在C公司通知B厂债权转移时中断,至诉讼时时效未过,不能主张时效抗辩。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掌握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和方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均只适用于约定了履行顺序的合同,前者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权利,后者是后履行义务方的权利。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仅要履行通知义务,还应当注意其在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此外,债权转让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准确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