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公司因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宝马车的所有权,无须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 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形成善意取得,所有人不得依据物权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
2.《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所以本案中张森和李阳阳可以联合其他董事,达到半数以上推举一名董事来召集和主持。
3.《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 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二人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又由于两人代表1/1 0以上表决权,若监事会不召集,则可自己召集和主持。
4.《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所以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董事会的职权),而主张其无效。
5.《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张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当然也可以将股权依法让与他人,从而退出公司。
6.《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1 0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0)修改公司章程。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见,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 00条第3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朱大旺等100位农民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达到10%,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即可实现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