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不正确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甲下落不明,乙

admin2022-08-02  24

问题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不正确的?A.甲欠乙借款2万元,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B.丙与丁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C.法院对戊与已离婚作出一审判决,已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的上诉D.基层法院受理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

答案 A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选项A错误。法院不能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化为简易程序审理,选项B错误。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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