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

admin2022-08-02  35

问题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该《安排》仅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中作出需要执行的终审判决的认可和执行B.被请求方法院必须对判决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C.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选项 A.该《安排》仅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中作出需要执行的终审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B.被请求方法院必须对判决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
C.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 ABC

解析 该《安排》并不要求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判决以“书面管辖协议”为前提。因此A错误。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因此B错误。
向内地法院提出时要求必须有中文译本,而向香港法院提出时并无此要求。因此C错误。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因此D正确。
所以本题A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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