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

资格题库2022-08-02  52

问题 (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选项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答案 A

解析 选项A正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据此可知,手机网络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可知,不是“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
选项C错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是“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换句话说,即使甲女不认可,但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选项D错误,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网络聊天记录”涉及到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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