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真题)李某向区物价局举报,要求责令电信公司退还非法收取其手机卡办卡费

练习题库2022-08-02  70

问题 (2021年真题)李某向区物价局举报,要求责令电信公司退还非法收取其手机卡办卡费20元。区物价局答复:依照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UIM卡收费上限标准:入网50元/张。李某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被告责令电信公司返还非法收取的手机办卡费20元;②判令被告没收电信公司收取的所有电信用户的手机办卡费。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区物价局的答复属于行政指导B.李某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C.法院应将电信公司列为第三人D.法院不应审理骆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选项 A.区物价局的答复属于行政指导
B.李某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C.法院应将电信公司列为第三人
D.法院不应审理骆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答案 CD

解析 李某举报要求物价局履行查处电信公司违法行为,其中包含了退还其本人被收取的手机办卡卡费的内容,具备了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性质。物价局对此请求没有任何实体回应,只告知其电信公司收费依据,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拒绝行为。该拒绝行为构成对李某救济请求权的拒绝,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A项错误。
《行政诉讼解释》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因此,李某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故B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该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标准,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二人参加诉讼。C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告起诉必须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李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具有保护共自身合法权益的性质,不属于本案法院审查和评价的内容。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190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