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坐公交车的时候,偷偷把睡着的乙的手机支付宝账户里的钱转走。为了避免罪行被发现,

资格题库2022-08-02  47

问题 甲坐公交车的时候,偷偷把睡着的乙的手机支付宝账户里的钱转走。为了避免罪行被发现,临时起意又将乙手机拿走准备销毁。第二天,甲在销毁手机时,发现手机不错,又起意将手机卖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不考虑数额)A.盗窃罪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侵占罪

选项 A.盗窃罪
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侵占罪

答案 ACD

解析 考查网络账户、财产犯罪,客观主观相统一。
第一个行为:转走支付宝账户里的钱。系支付宝账户,不是信用卡账户,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秘密窃取乙网络账户里的钱,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未破坏数据、程序,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根据《刑法》第287条,以盗窃罪论处。
第二个行为:拿手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因主观上只有毁坏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为了毁坏而拿走手机,系毁坏财物的预备行为,主观上具有毁坏故意,根据《刑法》第275条,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后自动放弃,系预备阶段的中止。
第三个行为:占有手机。对因不当得利而占有委托保管的手机非法所有,根据《刑法》第270条,触犯了侵占罪。
第四个行为:卖手机。虽销售侵占所得手机,但系本犯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以盗窃罪(钱,既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止)、侵占罪(手机,既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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