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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真题)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
(2017年真题)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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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60
问题
(2017年真题)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选项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答案
A
解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在于,诈骗罪的被害人有处分意识,而盗窃罪的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被害人即使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所谓处分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被害人对所处分的财物要有处分意识,就要求事先意识到该财物在交易活动中是存在的。这种对处分对象的存在性的意识,既可以源自视觉认识,也可以来自内心推断。如果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财物的存在,就对该财物没有处分意识。题中张某有处分行为,但没有处分意识,没有意识到处分了这笔资金。郑某构成盗窃,而非诈骗。具体而言,郑某利用被害人张某的不知情,使张某自己转移占有,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A项正确,B项错误。
郑某虽然客观上取得了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信息网络包括电信网络,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又触犯其他犯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本题,郑某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又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想象竞合,以盗窃罪论处。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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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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