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从业资格
(2017年真题)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
(2017年真题)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
免费题库
2022-08-02
67
问题
(2017年真题)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选项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答案
A
解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在于,诈骗罪的被害人有处分意识,而盗窃罪的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被害人即使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所谓处分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被害人对所处分的财物要有处分意识,就要求事先意识到该财物在交易活动中是存在的。这种对处分对象的存在性的意识,既可以源自视觉认识,也可以来自内心推断。如果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财物的存在,就对该财物没有处分意识。题中张某有处分行为,但没有处分意识,没有意识到处分了这笔资金。郑某构成盗窃,而非诈骗。具体而言,郑某利用被害人张某的不知情,使张某自己转移占有,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A项正确,B项错误。
郑某虽然客观上取得了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信息网络包括电信网络,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又触犯其他犯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本题,郑某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又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想象竞合,以盗窃罪论处。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1270.html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17年9月23日,羊某某到鼎尚酒行购买10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并
2017年10月14日上午,吴某至苏州地铁东环路站乘坐一号线至相门站,上述区间地
2017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
赵某在甲公司主要负责研发新电脑,另外还参与手机的研发工作。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
在张某和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对于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
家住在A市A区的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家住在A市B区李某借款,双方在A市C区
家住在A市A区的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家住在A市B区李某借款,双方在A市C区
张某将一张银行汇票不慎丢失,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向银行发出止付通
张某因合同纠纷起诉齐某,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胜诉,确认张某对齐某享有债权。双方在上诉
随机试题
A)Oneofthelittleritualsallinternationaltravelersgothroughiscusto
HowtoBeEffectiveReadersI.Introductionofreadingandhowtobeeffectiver
[originaltext]Thanksalotforyourhelp.[/originaltext][originaltext]Thatwas
Traditionally,theBritishRoyalFamilydoesnotget【B1】______inpolitics.I
书目、特别是专业图书目录的质量直接体现一个供应商图书组织与供应的服务能力,最终也
C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
下列属于峻下逐水药的是 A.牵牛子 B.巴豆 C.甘遂 D.京大戟
某女,28岁。月经时而提前,时而延后,每次经行腹痛,乳房胀痛,并伴胸胁、脘腹胀痛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需提供()。A.投标文件 B.专项施工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