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真题)甲公司 2019 年 6 月成立, 位于 A 市城区,主营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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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0年真题)甲公司 2019 年 6 月成立, 位于 A 市城区,主营 装饰服务和 设计服务(包括平面设计、广告设计和创意策划),2019 年 7 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税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常年税务顾问服务。 甲公司财务人员就以下交易事项,咨询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需计算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金额单位为元。资料一:甲司 2019 年度各月份装饰服务和设计服务销售额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为万元)。要求:根据资料一,请问甲公司 2019 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 10%的政策?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甲公司如果适用该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最早可在何时提供该资料?资料二:甲公司 2020 年 7 月共发生两项装饰服务(开工和完工日期均在 7 月)一项在本市,实现销售额128000 元(不含税),一项在邻省 B 市,实现销售额 400000 元(不含税)。 上述款项均已收到。已知两项业务 既非甲供工程、 亦非清包方式,甲公司 也未将上述工程对外分包。 7 月份,甲公司无其他应税行为。 要求:根据资料二,请问甲公司对两项装饰服务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为什么? 甲公司需要在 B 市预缴多少增值税(请列式计算)?在 B 市的装饰服务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什么特殊要求?资料三:甲公司 2020 年 7 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合计 12860 元(均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用途确认),其中包括一张为本公司工人在 B 市施工期间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000 元、增值税税额 120 元。另外 7 月份本公司员工往返 A、B 市的交通支出,共有 10 张火车票(均注明本公司员工身份信息),票面金额合计 1360 元。 要求:根据资料三,请问本公司工人住宿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火车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多少(请列式计算)? 已知甲公司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甲公司 7 月份在 A 市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多少(请列式计算)?(4)甲公司 2020 年 8 月 向境外某公司支付一项设计服务费,合同约定 含税价款折合人民币 50 万元,已知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甲公司应扣缴增值税多少(请列式计算)? 该扣缴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是什么? 进项税额抵扣应留存什么资料?(5)甲公司 2020 年 8 月份采购项目较多,如果留抵税额超过 50 万元,是否可以适用留抵税额退税政策?(6)甲公司 2021 年度能否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①甲公司 2019 年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依据: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 10%的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甲公司主营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6 月-8 月份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350000+300000)÷(710000+580000)×100%=50.39%,超过 50%。
所以甲公司 2019 年度 可以适用加计抵减 10%的政策。
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甲公司应向税务机关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提供的时间: 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2.①甲公司提供的两项装饰服务 不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理由:两项建筑服务的开工日期均在 2020 年 7 月,且并非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所以不适用简易计税。
②甲公司需要在 B 市预缴增值税=400000×2%=8000(元)。
③甲公司在 B 市开具装饰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①甲公司工人住宿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②火车票进项税额抵扣税额=1360÷(1+9%)×9%=112.29(元)。
③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2860+112.29=12972.29(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2972.29×10%=1297.23(元)
抵减前应纳增值税=128000×9%+400000×9%-12972.29=34547.71(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 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甲公司 7 月份在 A 市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34547.71-1297.23-8000=25250.48(元)。
4.①甲公司应扣缴的增值税金额=500000÷(1+6%)×6%=28301.89(元)。
②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甲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③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不可以。
甲企业 2020 年 7 月份无留抵税额,不满足连续 6 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 2 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所以甲公司 8 月份不适用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6.计算 2020 年设计服务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是否超过 50%,假如超过 50%,2021 年可以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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