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A公司)。2019年10月间,A公司开始在上

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A公司)。2019年10月间,A公司开始在上交所购买B上市公司(以下称B公司)的股票,至同年11月15日,已经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85%。次日,A公司再次买进B公司股票3000多万股,持有了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5.5%。当日收市后,A公司即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了持有B公司股票的情况,并通知了B公司,进行了公告。A公司在公告中还称,不排除进一步增持B公司股份,达到控股B公司的目标。B公司董事会对A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合法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并声称将采取反收购措施,包括大量买进本公司股票,抬高其价位,以便大幅提高对B公司的收购成本,使之望而却步。之后A公司协议购买了C公司50%的股份,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B公司35%的股份)。A公司向B公司除C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要约,预定收购期限为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20日,并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2020年1月10日,A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的条件,B公司预受股东张某于2020年1月15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是否遵守了持股披露原则?并说明理由。(2)B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并说明理由。(3)之后A公司协议购买了C公司50%的股份,是否构成对B公司的收购?并说明理由。(4)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除C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5)收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若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多久?(6)收购要约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7)2020年1月10日,A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可以变更,是否可以降低收购价格?(8)B公司股东张某于2020年1月15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
A公司没有遵守持股披露原则。根据规定,当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5%时,应当在3日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此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按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也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A公司不能一次性持股达到15.5%,而是持股到5%以及之后增减5%的时候就要进行披露。而A公司是直接持股了15.5%,期间在达到5%和增减5%时并没有披露。
(2)
B公司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表决程序原则上应经股东大会决议,但也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方式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构成对B公司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获得上市公司母公司控制权,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这属于间接收购。题目中,A公司取得C公司控制权,C公司是B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构成对B公司的间接收购。
(4)
应当向B公司除C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5)
收购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锁定期是18个月。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6)
要约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7)
①A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因此,在没有竞争要约出现的情况下,A公司在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变更要约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②不可以降低收购价格。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降低收购价格;(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3)缩短收购期限;(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B公司股东张某于2020年1月15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张某于2020年1月15日撤回预受,是在“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故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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