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为两家高科技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甲公司总部在北京

考试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为两家高科技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甲公司总部在北京,主要经营业务在华北地区;乙公司总部和主要经营业务均在上海。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已先期占领了所在城市的大部分市场,但资金周转存在一定的困难,可能影响未来持续发展 2013年1月,甲公司为拓展市场,形成以上海为中心、辐射华东的新的市场领域,着手筹备并购乙公司。并购双万经过多次沟通,与2013年3月最终达成一致意向。 甲公司准备收购乙公司100%股权,为此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乙公司进行价值评怙,评估基准日为2012正12月31日。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乙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并购双方经协商,最终确定按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的基础,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与乙公司价值评估相关的资料如下: (1) 2012正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0%,税前债务资本成本为8%。假定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投资蛆合的预期报酬率为12%,可比上市公司无负债经营β值为0. 8。 (2)乙公司2012年税后利润为2亿元,其中包含2012年12月20日乙公司处置一项无形资产的税后净收益0 .1亿元。 (3)2012正12月31日,可比上市公同平均市盈率为15倍。 假定并购乙公司前,甲公司价值为200亿元;并购乙公司后,经过内部整合,甲公司价值将达到235亿元。 甲公司应支付的并购对价为30亿元。甲公司预计除并购对价款外,还将发生相关交易费用0. 5亿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用可比企业分析法计算乙公司的价值。

选项 用可比企业分析法计算乙公司的价值。

答案

解析 调整后的乙公司2012年税后利润为:2-0.1=1.9(亿元)
    乙公司价值=1.9*15=28 .5(亿元)
    或:乙公司价值=(2 -0.1)*15=28 .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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