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

练习题库2022-08-02  72

问题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1)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丙、丁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部分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对刑法总论部分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对各行为定性的理由具体分析。
 (1)甲构成组织卖淫罪。(2分)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分)具体分析如下:
 ①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题中,甲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且负责管理,且收取一定的嫖资,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卖淫罪。(4分)
 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本题中,乙为甲招募女性卖淫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犯的规定,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罚。(4分)
 (2)①丙与初中女生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原答案为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嫖宿幼女罪取消,《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丙明知丁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且强奸幼女,从重处罚。(3分)
 ②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身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行为。丙与丁在身患梅毒的情形下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要看他们在嫖娼或者卖淫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2分)
 ③如果丙或丁在进行嫖娼、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丙的行为要按照强奸罪和传播性病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对丁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如果丙或丁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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