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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
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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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59
问题
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该开发的项目公司。达成《协议》,约定:①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产;④AB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转回乙公司名下;⑤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丙公司,融资租赁2台铲车。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将公司动产向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为实现担保物权,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来了自然人C和D为提供连带保证。后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将2台铲车卖给了自然人E,并获得1950万元货款。后因为铲车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E一直与乙公司交涉未果。乙公司为体现自己落实《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承诺每年向“青少年成长基金”捐款1000万元,并在媒体上宣传。为获取更多融资款,与戊信托商签订协议,由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15%的房屋。自然人F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的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均与宣传有很大差距。A和B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又迅速对外销售房产,产生怀疑。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违约,后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后乙公司经营不加,A和B申请将乙公司进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给予约定的40%的房屋。问题: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股东A、B承担责任,为什么?2.A、B得起诉乙公司要求其交付40%的房屋,由哪个(些)法院管辖?3.A、B能否主张撤销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4.乙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会”捐款?乙公司是否能够任意撤销对“青少年基金会"的捐款?5.自然人E针对2台铲车质量问题和设计上的缺陷,应该向谁主张权利?主张何种责任?6.丁公司对2台铲车的抵押权能够对抗E的?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7,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戊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丑代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当于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的1500万元后,其是否可以向子主张权利?8.自然人E可否基于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与宣传内容不符事宜,主张《消法》的三倍赔偿责任?9.A、B对乙公司申请重整后,要求取回40%的房屋的主张是否能获得支持?10.鉴定的启动方式及鉴定机构确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股东A、B承担责任,为什么?
能。根据《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B以甲公司的土地和乙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但是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40%交到自己名下,这种财产混同会导致甲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认,进而甲公司的债权人能直接要求A、B承担连带责任。
2.A、B得起诉乙公司要求其交付40%的房屋,由哪个(些)法院管辖?
由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A、B因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起诉乙公司,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跟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A、B与乙公司的管辖协议有效,故应当向协议管辖法院被告乙公司的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
3.A、B能否主张撤销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
不可。《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因乙公司签订的卖房合同完全符合前述有效要件,故有效,进而A、B不可要求撤销该合同。
4.乙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会”捐款?乙公司是否能够任意撤销对“青少年基金会"的捐款?
(1)乙公司债权人不可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会”捐款。《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的行为虽然导致乙公司的财产减少,但在乙公司捐款时,乙公司并没有陷入经营困境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丁公司、戊公司的债务,而且丁公司还有保证人C、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戊公司有保证人子提供保证责任,抵押人丑提供抵押担保,因此乙公司的捐款行为不属于“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因此乙公司的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2)乙公司不能任意撤销对“青少年基金会"的捐款。《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公益性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只能基于法定事由行使法定撤销权。本案中,因该捐赠属于公益性赠与,故无论赠与财产是否转移,乙公司均无权通过任意撤销权以及法定撤销权来撤销该捐赠。
5.自然人E针对2台铲车质量问题和设计上的缺陷,应该向谁主张权利?主张何种责任?
E应向出卖人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理由:(1)《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权处分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将设备出卖给E系无权处分,但是这不会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效力。(2)《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乙公司交付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故E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6.丁公司对2台铲车的抵押权能够对抗E的?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
(1)丁公司的抵押权能够对抗E。理由:《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乙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向E转让铲车的行为不属于乙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本题不适用民法典404条的规定,乙公司在抵押期间将2台铲车转让给E的行为并没有解除丁公司对2台铲车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因此丁公司能够对抗E。
(2)依据民法典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丁公司行使自己的担保权有顺序上的限制,应先就乙公司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连带共同保证人C、D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理由:《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本题属于没有约定情形,丁公司行使自己的担保权时应首先向法院申请拍卖债务人乙公司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向C、D追偿。
7,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戊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物权?丑代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当于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的1500万元后,其是否可以向子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392条规定,戊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无顺序上的限制,既可先要求子承担保证责任,也可向要求丑承担抵押责任,也可同时要求子、丑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丑承担抵押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子主张权利存在争议。
观点一:不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条并没有规定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因此抵押人丑代债务人乙向债权人戊支付1500万后,不可以向子主张权利。
观点二:可以。《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抵押人丑代债务人乙向债权人戊支付1500万后,可以享有债权人戊公司对保证人子的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子主张权利。
8.自然人E可否基于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与宣传内容不符事宜,主张《消法》的三倍赔偿责任?
E能否主张《消法》的三倍赔偿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本案中,因乙公司交付房屋的面积和设施均与自己提供的宣传不符,故构成欺诈行为,购房人E可以依法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观点二:无权,首先,房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系属不动产,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受人主张“三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8、9、14明确规定的“先卖后抵、一房二卖,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房屋已抵押、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五种情形的,统一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属于特别法条,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9.A、B对乙公司申请重整后,要求取回40%的房屋的主张是否能获得支持?
不能。《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行使破产取回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①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②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③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由此可知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不是债的关系而是物权关系。取回权人是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权利请求的。若无物的所有权(或者由所有权派生的其他物权,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作为权利基础,则不得主张取回权。本题中A、B对于40%的房屋享有的是债权而不是物权,因此不能行使取回权。
10.鉴定的启动方式及鉴定机构确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如何处理?
(1)鉴定的启动方式及鉴定机构确定:
第一,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2)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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