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甲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自己的房屋由儿子乙继承,屋内的紫檀家具由孙子丙继

考试题库2022-08-02  61

问题 2010年甲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自己的房屋由儿子乙继承,屋内的紫檀家具由孙子丙继承。2018年甲将该房屋卖给任某,得款12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病故。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基于遗嘱继承取得卖房款120万元B.丙有权基于遗赠取得紫檀家具C.甲所立自书遗嘱的内容全部被撤回D.甲立遗嘱后不得出卖遗嘱处分的财产

选项 A.乙有权基于遗嘱继承取得卖房款120万元
B.丙有权基于遗赠取得紫檀家具
C.甲所立自书遗嘱的内容全部被撤回
D.甲立遗嘱后不得出卖遗嘱处分的财产

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A项,有关房屋的遗嘱已经被撤回,乙不能根据遗嘱继承取得房。
BC两项,本题中,甲订立遗嘱后,又将房屋出卖,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但不是对所有遗嘱的撤回,丙有权基于遗赠取得紫檀家具。
D项,甲在立遗嘱后可以出卖遗嘱处分的财产,仅视为这部分遗嘱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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