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0分)
1.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6.(1)调解应当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考点】
对上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详解】
1.《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分别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根据前述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直接改判。
2.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上诉期满后,附带民事部分独立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故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上诉期满后,刑事部分独立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9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一审时王某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6.《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154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