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盗窃罪、抢劫罪、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刑讯逼供罪、证据证明力、自首[答案及解析]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占有财物。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本案中停在路边的汽车即使没有上锁,也由他人占有,且甲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在开始时构成抢夺罪,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属于暴力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刑法》第269条规定。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争议,但是不是转化型抢劫罪却值得商榷。出题者认为是抢夺过程中的犯意转化:即先有抢夺故意,抢夺不成,为了夺取财物而使用暴力。争议的核心是;甲将乙骗下车后发动汽车,是否已经占有了乙的财物。如果认为已经占有了,那就是转化型抢劫,如果认为还没有占有,则直接定抢劫。在盗窃或者抢夺汽车时,前田雅英的观点是:"在使他人汽车从停车场移至公路,发动引擎,使处于任何时候都能驶走的状态之时均认为是既遂。"中国的刑法通说也认为一旦发动汽车,汽车处于随时可以开走的状态时,行为人即已经完成对汽车的控制,当然也完成了对汽车里面相应财物的现实控制。所以应该认定为是在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因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是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实际上并不是"换取",而是作为"人质"换取老板的信任。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甲欺骗商店老板,使其在甲未交付钱款的情况下允许其拿走商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侦查人员丙、丁对甲进行殴打,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将甲打成轻伤的状况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转化犯要求造成伤残,一般指重伤以上。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