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侦查人员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公安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对其连续进行3个昼夜的讯问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1)法院允许蔡某不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蔡某是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害人孙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若不服第一审判决,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二审法院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有违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法院不可以直接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只能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即可以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但将刘某的刑罚由有期徒刑3年改为有期徒刑5年加重了原判刑罚,有悖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4.检察院应当对蔡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将蔡某立即释放。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重新侦查,而对于刘某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5.若在一审程序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进行调解,法院应作出如下处理:(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在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的题目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具有迷惑性的信息,需要考生加以甄别。在本案中,刘某委托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其辩护人是正确的。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不得委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担任辩护人,但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刘某姐姐虽为本院人民陪审员,但同时也是刘某的近亲属,因此可以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另外,考生应熟记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情形,这是司法考试中经常涉及的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