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原答案认为,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因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质证;但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理由,可裁量证据是否采纳、质证。因此,本案对证据进行质证,不算错误。
(2)法院对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分担的证据错误,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成立。因为刘某去世后,将发生当事人的法定变更,其诉讼地位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小刘作为刘某之子,承继刘某的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小刘申请顺延上诉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3.二审法院根据自己查明的情况有权直接改判,对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汽车停运损失费予以减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4.可以向刘某主张,因其与刘某存在雇佣关系;也可以向南河水电公司主张,因南河水电公司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