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因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不能。因为甲享有先诉抗辩权。
3.不能。因为B对A的债权已过了诉讼时效。
4.不能。因为甲没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5.不能。因为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
6.不能。因为甲并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
解答本题应注意:(1)《婚姻法解释(三)》与《婚姻法解释(二)》对于父母对其子女在婚后的赠与的规定有所不同,且《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不动产的赠与;(2)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