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6分)
【参考答案一】
1.法院在案件执行中采取灵活的措施,有效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的做法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的体现,显示了能动司法的巨大力量。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由之路。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能动司法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途径。执法为民要求以人为本,服务大局要求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首要的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能动司法强调法律与情理的互动,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强调法律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不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能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新水平,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公正和高效。
2.法院的做法是能动司法的体现。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选择最恰当的方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
我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是服务型司法,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第二,是主动型司法,即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第三,是高效型司法,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能动司法并不否定或改变司法中立性、司法被动性的本质属性,也不违背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能动司法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服务”,即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权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作用,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张司法权或侵犯个人权利。
实践中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司法中立、意思自治等原则的关系。能动不是盲动,司法能动不能恣意妄为;司法权不能无限膨胀,既要强调适度的司法能动,又要防止司法盲动和妄动;司法能动应该有其坚守的边界和分际,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行使法定的职能,制定相关的措施。
但是也要看到,能动司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能动司法的规范化也是一个长期复杂的任务。既要加强理论研究,也要在实践中兴利除弊,使能动司法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大局);当代中国司法的特点、要求和原则;部门法原则
【详解】
2009年,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由此引发了理论界有关我国能动司法的热烈讨论,主要涉及什么是能动司法,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和我国的能动司法有什么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能动司法有无理论和实践基础等话题。本题中法院案件执行的做法具有鲜明的能动司法特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的争论点在于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的冲突,即能动司法是否违背了司法中立、司法被动等基本司法规律;以及能动司法与意思自治的冲突,即能动司法是否涉嫌公权闯入私域,侵犯意思自治、权利平等等原则。
【参考答案二】
1.在案件执行中,应该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社会对法律的基础和决定作用。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我国的社会环境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作为司法执行机关,要善于发现新的问题,寻找新的解决方法;社会环境的变化决定了司法执行理念和方法的转变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2)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反作用。最高法院的意见,要求我们不断转变自己的执法理念和方式,从而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贡献自己的力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案例中,法院采取了灵活执行措施是在新的社会情况下,积极探索既实现执行人的诉讼要求,又有利于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的有益尝试,这是法律效果对社会效果的正面作用。但是法官主动涉入股市、推动企业运作的做法,也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说明了法律效果对社会效果的负面作用。
2.在材料中,执行法官李某在当事人同意后在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偿还债务,张法官采用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盘活资产等灵活执行措施引发了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的法律难题。我们认为,国家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可能产生执行权力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最后导致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执行法官的行为在符合社会效果的同时注意法律效果,防止国家权力突破合法和合理的边界,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即要达到法律效果。对于国家权力的主体而言,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和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因此,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执行必须符合法律的效果。结合材料,由于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是重中之重。因此,本案中的执行行为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效果的要求。
其次,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即要达到社会效果。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本材料,由于李法官和张法官的执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具有正当的目的,其手段受到了当事人和上级的同意,具有合理性,最后,达到了均衡的结果,符合合理性原则,并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同时,法治也要求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具体到本题所述两例,由于有最高法院的指示,加上各个法院执行措施的目的正当,手段合理性,结果均衡,既合法又合理,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综上所述, “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合法性始终是法律基本的内容。因此要求必须符合社会效果。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因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有差异,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