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赵某、许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 程

免费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案情:张某、赵某、许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 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5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0万 ;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股东应在章程制定后1个月内缴付所有出资款。张某、赵某、许 、邢某4名股东都按时足额纳了出资款,只有魏某仅缴了一半的款项。公司成立后,第一 取得利润45万元(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公司向4名股东分配红利后,也分给了 某相应的红利。但公司第二年经营业绩不佳,严重亏损。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了相关债务 尚拖欠乙公司300万元债务和丙公司200万元债务,乙丙公司多次上门讨债,但均被甲公 以无力偿债为由加以拒绝。两天后,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两 后,公司获得一笔巨额投资,营业开始好转,但股东许某的经济状况却每况愈下,为担保 身的债务,还将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后许某无力还债,王某便诉诸人民法院申请强 执行。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了王某,并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 记载。公司作了相应变更后,但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个月后,许某与谭某 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将其出资证明书转让给了谭某,谭某在支付了全部股款后便向公司 张股东权利,王某知晓后,与谭某、许某发生了争议。问题:1.在甲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乙丙公司应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 益?2.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3.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4.法院的执行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5.假设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法,则在许某、谭某和王某的纠纷中,谁最终能够成为甲公 的股东?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乙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题中,甲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处理。
2.公司股东会开除魏某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公司法原理而言,公司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补缴出资,并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股东并不因未足额出资丧失股东资格,也不可以被剥夺股东资格。
3.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生效。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许某与王某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生效。
4.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违法之处在于该法院直接将许某的股权转让给了王某,还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应记载,并未通知公司的全体股东,等于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程序违法。因为《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王某最终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王某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了股权,是公司实质上的股东。许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的效力与谭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该协议的履行,即许某实际获得股权还有赖于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在王某已经取得股权的情况下,许某不能成为股东。谭某的股份巳经被强制执行,也不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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